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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首届 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奖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5 浏览:36

    关于组织开展首届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奖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席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席大大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涌现出一大批在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工作模式等方面取得明显实效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为鼓励先进、树立标杆,进一步凝聚创新共识,汇集发展动力,激发创新创业热情,根据国家、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和《关于江苏省委、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7〕24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奖评选表彰工作。

    现就首届江苏省科技创新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苏科发〔2020〕302号发展奖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奖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分设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先进单位、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优秀企业和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先进个人三大类,各不超过50个奖励名额,每两年评选一次。

    对荣获“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先进单位”和“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优秀企业”称号的,授予证书、奖牌。对荣获“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先进个人”称号的,授予证书、奖章,每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推荐渠道和名额

    本奖项实行限额推荐,推荐渠道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推荐工作,设区市科技局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代行组织推荐。各类高等院校、企业及省属科研院所按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荐。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分别推荐本系统候选单位和个人。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推荐全省医疗卫生单位,部属院所联合会归口推荐部属科研院所,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可由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推荐。

    推荐范围及条件

    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先进单位主要应为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及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以及中介组织、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非企业组织(含内设机构);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优秀企业原则上应为江苏省内注册的企业法人,重点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型企业;江苏省科技创新发展先进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工作者、科技管理和服务人员、企业家、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以上推荐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

    (二)社会公认度较高,近年来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近年来,在以下任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不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学术性和工程技术类成果),且主要工作在江苏省内完成。


    1、在组织和推进科技创新工作中实绩突出。长期根植科技管理、科技服务一线,在组织、协调、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科技创新发展以及落实重点工作举措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

    2、在重要领域或重大项目中取得突破进展。在打造标志性科技创新平台、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科技惠民富民改善民生、科技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企业创新发展成效显著。创新发展导向鲜明,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水平较高,研发投入强度大,产学研合作活跃,依靠核心技术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对推动产业或行业创新发展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4、在其他领域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成效突出的。

    推荐评选工作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推荐渠道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二)组织申报。各设区市科技局、省各有关单位在充分考虑本地区、本系统科技创新工作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推荐名额,广泛动员各类群体积极申报。各申报对象需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下同)

    (三)择优推荐。各设区市科技局、省各有关单位在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把关后,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推荐对象,于12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附件2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5推荐审批表等)报送省科技厅。

    (四)初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确定初步名单,并反馈给各设区市和各单位。各设区市、各单位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各设区市、各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对象的相关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公示情况等)报送省科技厅。

    (五)复审。省科技厅遴选专家,对初审通过的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授奖建议名单,报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全省范围进行公示。(六)授奖表彰。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要求和程序报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公布并组织授奖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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